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分類考試招生類型及計劃公布
第五章分類考試招生報考要求
第六章分類考試招生錄取辦法
第一節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節“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錄取規則
第七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八章組織保障及時間安排
第九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十章收費標準
第十一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學校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委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校春季分類考試招生章程。
第二條學校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院校名稱:廣東南方職業學院
第四條院校國標代碼:14265
第五條學校地址:江門市江海區五邑路683號;郵政
編碼:529000
第六條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
名稱:廣東南方職業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畢(結)業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
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分類考試招生的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分類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分類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宜傳和呆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及接受紀律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春季分類考試招生類型及計劃公布
第十四條本校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含“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招生錄取”(下稱“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錄取等形式。學校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專業目錄或本校招生網站公布為準。
第五章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報考要求
第十五條報考本校“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的文科類、理科類普通高中考生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1門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藝術類普通高中考生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至少有2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文科類考生的3門考試科目為物理、化學、生物;理科類考生的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藝術類文科考生的考試科目為物理、化學生物;藝術類理科考生的考試科目思想政治、歷史、地理。藝術類普通高中考生須同時參邡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對應科目的術科統一考試。
第十六條本校“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專業對中 職(含中專、職中、技校,下同)考生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要求詳見廣東省2019年“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專業目錄。
第六章春季分類考試招生錄取辦法
第十七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相應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在達到省招生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錄取要求,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錄取等招生錄取原則,在考生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條件下,依據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關錄取規則進行分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一節依據學者成績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十條本校依據學考成績招生分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進行錄取。文科類及理科類根據考生投檔學考成績總分排序情況、藝術類根據考生投檔合成總分排序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按照“專業志愿優先”原則,依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投檔(合成)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當考生投檔(合成)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節“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本校“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根據考生統一文化科目考試合成總分投檔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按照“專業志愿優先”原則,依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投檔(合成)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當考生投檔合成)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中職階段就讀專業相關性較高的考生。
第七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二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達到有關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三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章組織保障及時間安排
第二十四條本校按照“省廳牽頭、院校負責、自我約束、社會監督”的實施原則,精心組織,妥善安排好2019年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工作。本校根據招收對象、特點和要求,眀確工作目標,理清工作思路,落實工作任務,理順工作流程,有條不紊地實施好組考工作。認真做好報名、資格審查、命題、考試安全保密、錄取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按計劃、高質量完成分類考試招生試點工作。加強考務工作過程管理和監控,嚴格考務實施,嚴肅考風考紀,規范技能考試和面試考核環節,自覺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本校深入實施高校招生春季分類考試“陽光工程”,構建公開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開體系,將招生政策、考生報考資格和報考條件、招生計劃、文化素質考試(或文化基礎考試)成績、職業技能考核成績、擬錄取名單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和重大違規事件處理結果以公開,讓廣大考生和社會及時獲取招生信息,切實維護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本校春季分類招生工作健康有序。
第九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六條經我院分類招生所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逾期未注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學校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文科類專業學費13000元/生·年;理科類專業學費1400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學費14500元/生·年;住宿費1500元/生·年。
第十一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二十九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助學措施接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優秀學生獎學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學校招生就業辦室)
1、文科、理科、美術類、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的考生,在首次填報志愿時,第一組志愿填報并被我院錄取的考生,可獲新生獎學金2000元,名額不限。
2、設立優秀新生標兵獎學金:用于獎勵學校在各省各科類(含文科、理科、美術類3+證書、學業水平考試五類)錄取總分前10名的同學,具體標準為:等獎:總分前3名,獎學金5000元;
等獎:文科、理科、3+證書總分前4-10名,獎學金3000元;
3、設立“勵耘·明德”獎學金:用于獎勵在校內報讀相溝通“專升本”并取得本科畢業證和面向全校在實踐工作中作出特殊貢獻的學生助學制度國家獎學金:8000元/人/學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人/學年;國家助學金3000元/人/學年
助學幫扶措施
1)幫助困難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最高貸款額度8000元/學年,用于當年的學雜費。
2)我校與中國聯通、中國移動、逸豪酒店、麗官酒店等五十多家企業共同開設勤工儉學崗位,學生可以利用課余時間、節假日時間參加工作(企業專車接送)。學校為了幫扶經濟困難學生,在校內圖書館、食堂、實訓中心等設立了學生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室
聯系人:楊筱
監督電話:0750-3073890
電子郵箱:1223310400@qq.c0m
第三十一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0-3963333
傳真:0750-3072288
電子郵箱:82093488@qg.com
學校網址:www.gdnf.com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廣東南方職業學院于2019年1月10日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南方職業學院2019年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廣東南方職業學院授權廣東南方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