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局),各技工學校:
為了使我省技工教育更好的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技工教育多樣化的需求,增強技工教育的靈活性、針對性和開放性,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成效,加快建設具有國際水平的現代技工教育體系,現將《廣東省技工院校學分制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問題,請及時向省廳反映,以便進一步修訂完善。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廣東省技工院校學分制管理規定
(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課程與學分
第三章 課程選修
第四章 質量評價
第五章 學籍管理
第六章 學分獎勵
第七章 學生畢業
第八章 學校收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廣東現代產業體系發展與社會充分就業的需要,進一步深化技工教育教學改革,加快建立具有國際水平的現代技工教育體系,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和技能教育,提高技工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成效,促進技能學習的社會化、終身化和個性化,滿足各類群體接受多樣化技工教育的需求,決定在全省技工院校試行學分制。
第二條 學分制是以學分作為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單位,以學分衡量學業完成情況,并以學生必須取得最低學分作為畢業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學分制分為學年學分制和完全學分制。全日制學生,實行學年學分制,基本學制為三至五年,修滿畢業規定學分,可提前畢業;非全日制學生,實行完全學分制,修滿規定學分即可畢業。
第三條 學分制首先在國家重點及以上技工院校試行,在總結提升經驗做法后面向全省技工院校推開。鼓勵試行學分制的技工院校面向企業在職員工技能提升開展更緊密的校企合作。
第四條 實行學分制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視,做好與之相配套的課程體系、評價體系、管理體系、師資隊伍和實驗實習設備等建設工作。學分制教育開設的專業教學計劃必須符合省制訂的有關規范,并接受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督導檢查。
第二章 課程與學分
第五條 實行學分制的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選修課分為限定選修課和任意選修課。
第六條 必修課指為達到技工教育專業培養目標和規定,要求學生必須學習掌握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包括主干專業課和部分文化基礎課。占總學分的50~60%。
實行一體化課程體系的技工院校,必修課指要求學生必須完成的學習領域或課程模塊,包括部分職業核心能力課程和專業主干課程模塊。
第七條 限定選修課(下稱限選課)指在專業范圍內,為提高學生職業素養、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操作技能水平而開設的專業課程。占總學分的40~30%。
實行一體化課程體系的技工院校,限選課包括為提高學生職業核心能力和專業發展能力而開設的課程。
第八條 任意選修課(下稱任選課)指為進一步拓寬學生知識面,培養學生興趣、發揮特長、挖掘潛能,提高學生適應社會能力而開設的專業類、興趣類等輔助課程。占總學分的10%。
第九條 學分是計算學生學習份量和成效的基本單位,是學生學籍流動和能否畢業的主要依據,也是學校評選優秀學生、評定獎學金、申請自修、獲取第二專業學歷、提前畢業、推薦就業等的重要依據。學分的最小單位是0.5分。
第十條 全日制教育學分
1.三年制總學分不低于150學分,四年制總學分不低于200學分,五年制總學分不低于240學分,學生每學期修習課程的總學分一般在20~40學分之間。
2.課程結構的學分比例如下:
(1)中級工培養層次:理論課程和實操課程分別約占總學分比例的40%和60%;
(2)高級工培養層次:理論課程和實操課程分別約占總學分比例的50%和50%;
(3)技師(預備技師)培養層次:理論課程和實操課程分別約占總學分比例的60%和40%。
3.實行一體化課程體系結構的學分比例如下:
(1)中級工培養層次:職業核心能力課程與專業通用能力課程分別占總學分比例的40%和60%;
(2)高級工培養層次:職業核心能力課程與專業通用能力課程分別占總學分比例的30%和70%;
(3)技師(預備技師)培養層次:職業核心能力課程與專業通用能力課程分別占總學分比例的20%和80%。
第十一條 非全日制教育學分
1.學生分階段修滿完成的總學分不低于110學分,不同培訓層次的總學分參照全日制相應學制的總學分要求執行。
2.課程結構的學分比例如下:
(1)初級工培訓層次:理論課程和實操課程分別約占總學分比例的30%和70%;
(2)中級工培訓層次:理論課程和實操課程分別約占總學分比例的40%和60%;
(3)高級工培訓層次:理論課程和實操課程分別約占總學分比例的50%和50%;
(4)技師(預備技師)培訓層次:理論課程和實操課程分別約占總學分比例的60%和40%。
第十二條 學分計算以課程(含實踐課程)學時數為主要依據。教學課程(包括理論課、一體化課、實訓課、實驗課),以16~20個課時為1學分。其他課程(生產實習、入學和畢業教育、軍訓、公益勞動等),以30學時或一周為1學分。
第十三條 職業資格證書的學分計算。對屬本專業畢業規定考取的職業資格證書: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記5個學分。
第三章 課程選修
第十四條 學校應在每學期結束前4周,公布下學期各專業、各年級課程開設計劃及各課程的學分值。
第十五條 全日制學生在學校的指導下,按照本專業的教學計劃和下學期的開課計劃進行選課。非全日制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按照本專業的教學計劃和下學期的開課計劃進行選課。
第十六條 全日制學生各課程考核總評成績:平時成績占50~60%,課程結束考核成績占50~40%。實行一體化課程體系的各學習領域或課程模塊以過程考核為主要形式,完成一個學習領域或一個課程模塊后的考核成績為總評成績。
第十七條 非全日制學生必須按每門課程的教學要求,完成學習內容,并上交作業和學習總結,經審閱合格后,才能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總評成績由作業、學習總結和課程考核構成,作業和學習總結占30%,課程考核占70%。總評成績合格才能獲得該門課程學分。
第十八條 允許學生根據已有學習經歷和成績,或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免修相應課程,經學校考核成績合格者可給予相應的學分。學生獲得教學計劃規定且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已通過同一層次及高一層次國家認可的學歷教育相關課程,可以申請免修相應課程,經學校批準后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九條 因故不能在校跟班學習且年滿16周歲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學校批準后,可實行邊工作邊學習,在此期間可申請免聽部分課程,但必須完成一定作業并參加學校組織的考核,成績合格方可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二十條 學生選修第二專業,與本專業已獲得學分的相同課程可以免修,可直接獲得相應課程的學分。
第四章 質量評價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的學習質量評價采用績點學分制和平均績點學分制。
第二十二條 具體的百分制與績點的換算關系如下所示(采用五級制):
成績 |
成績等級 |
績點(K) |
90-100 |
A(優) |
4 |
80-89 |
B(良) |
3 |
70-79 |
C(中) |
2 |
60-69 |
D(及格) |
1 |
<60 |
E(不及格) |
0 |
第二十三條 實行分層教學的學校,考試采用A、B卷,B卷難度系數降低,考B卷的績點應降低一級,例如:B卷考試,總評成績為85分,績點為2;補考60分以上,績點均記1;重修課程采用與原修課程同樣的績點計算方法。
第二十四條 用績點學分(J)表示每門課程成績。
績點學分(J)=課程學分(B)×績點(K)。
第二十五條 用平均績點學分(PK)表示一個學期(或學年)所學課程的平均成績。平均績點學分=課程績點學分之和/課程學分之和,即:
PK |
∑(J) |
∑(B) |
第二十六條 平均績點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一般每個學期結束,計算該學期每個學生的平均績點。平均績點學分也是學生專業選擇、獎學金評定、學生干部選拔、各類先進評選、優先推薦就業等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學籍管理
第二十七條 凡被學校錄取者,持《錄取通知書》等材料到學校辦理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入學注冊手續,經入學資格復查合格即取得學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期間,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籍相應結束。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正當理由,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轉入或轉出學校。就讀全日制專業的學生在畢業年級階段、就讀非全日制專業的學生已取得規定畢業40%的學分,原則上不得轉學。辦理轉學的學生由轉出學校注銷學籍,轉入學校注冊學籍,并由轉出和轉入學校分別報隸屬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必修課學分不能與限選課學分互換;必修課、限選課學分可以代替任選課學分;任選課學分不能代替必修課、限選課學分。
第三十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不實行留級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課可補考2次,補考2次還不合格的應安排重修;考核不合格的限選課可補考2次,補考2次還不合格的可安排重修,或用其他限選課的學分互換;學年學分制學生若一個學期有4門及以上必修課和限選課補考2次還不合格的可安排跟低年級學生重修。
第三十一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之間轉學、轉專業,經轉出轉入院校同意,轉入相同(或相近)專業,可根據學分互認辦法(另行制訂)獲得原修學分;轉入其他專業,按第二十條辦理。
第三十二條 從實行學分制的學校轉入未實行學分制的學校,轉入學校可根據學分互認辦法,將課程績點學分轉換成相應的成績分值。
第三十三條 全日制的學生實行班級管理,配備班主任;非全日制學制學生,一般按專業進行管理,實行導師制。
第六章 學分獎勵
第三十四條 參加各類技能競賽的學生,根據競賽成績和級別獎勵學分,計入總學分,可代替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學分,該學分的成績等級為A。競賽取得的名次獎勵學分如下(參加選拔賽和上一級競賽都獲得名次的,只計其中最高名次學分,不疊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