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院校及專業計劃
省教育廳將視對口高職院校相應專業招生規模、教育教學質量、學生報考意愿情況、試點工作開展情況最終確定本科院校的對口專業招生計劃。普通高等學校三二分段專升本轉段的招生計劃納入本科高校生均辦學條件計算范圍,在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本科招生計劃外單列安排。 各招生院校須于2017年11月13日至17日期間登錄廣東省本科插班生網上報名系統管理端編報招生專業及招生計劃。廣東省教育廳發展規劃處、高等教育處及省招生辦對院校申報的招生專業及招生計劃實行網上聯審。 各招生院校根據審核通過的專業招生計劃印制招生簡章,按照招生簡章公布的錄取原則進行招生錄取。未經審核批準、公布的計劃及專業,不得招生。 二、錄取 (一)普通高等學校三二分段專升本轉段招生由省招生委員會在基本素質考核及專業能力考核結果合格的考生群體中,根據本年度本科招生計劃和考生成績情況,分科類統一劃定省統考兩門總分的最低錄取分數線。錄取時,在考生基本素質考核結果合格、專業能力考核結果合格的基礎上及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最低錄取分數線上進行投檔,由本科招生院校按照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考生。 (二)普通高等學校三二分段專升本轉段招生根據考生報考對口專業擇優錄取。錄取時不得跨專業錄取,錄取后不得轉專業。 (三)考生凡持虛假材料報名考試的,取消考試資格;已被錄取的,取消錄取資格;已取得學籍的,取消學籍。 (四)各招生院校必須按省招生辦規定的錄取時間辦理錄取審核手續。招生院校送審時,必須攜帶考生現場報名時由院校經辦人查驗屬實且加具“與原件相符”的所有證明材料復印件及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原件。 (五)普通高等學校三二分段專升本轉段紙質錄取名冊由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統一打印并加蓋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以此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高等學校依據廣東省招生辦公室核準并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打印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或授權簽發),不再加蓋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學校在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后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直接寄送至被錄取考生。 (六)新生入學后的體檢復檢工作,由各試點本科院校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進行。體檢標準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及教育部《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要求執行,復檢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七)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普通高校在新生入學時要對新生專科學歷進行復核,復核未通過的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并按規定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