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稅務師的管理,發揮注冊稅務師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涉稅服務和鑒證作用,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稅務師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并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注冊稅務師執業,應當加入稅務師事務所。?
第四條 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承辦業務,應當以委托方自愿為前提,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依據,并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原則,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準則。 ?
第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是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委托各自所屬的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分別簡稱總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對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管理職能,并監督、指導注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
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
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的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和備案
第八條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
全國統一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辦法由人事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
第九條 符合考試辦法規定報名條件的中國公民(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可以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二年的人員,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