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定義
二、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發展歷程
三、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分類P396
限定性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主要用于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交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
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
申購新股,沒有申購上限。
四、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特點
(一)起點高
在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時,證券公司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
在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時,證券公司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
(二)私募性質
(三)流動性較強
(四)規模較小
非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首次募集金額不能超過(35)億元,打開申購后計劃規模不能超過(50)億元,相對于共同基金動輒上百億的規模,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規模較小。
(五)投資范圍廣
(六)信息披露
(七)自有資金參與,有限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