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扶持我市集體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引導幼兒園提供收費合理、質量保證的學前教育服務,根據《東莞市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4-2016年)》(東教〔2015〕4號)的精神,我市將實施集體辦幼兒園扶持項目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獎補項目。為規范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獎補對象,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經批準設立的集體辦幼兒園和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三條 本辦法的獎補項目分為基本補助和教師達標獎補兩個子項目。獎補資金總額要有不少于50%用于提高幼兒園教職工的工資待遇,確保教職工工資待遇在原基礎上普遍有所提高;其余部分用于幼兒園設備購買和辦學經費使用。
第四條 獎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監督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獎補資金的條件及標準:
(一)基本補助項目
1. 申請條件:辦園行為規范。集體辦幼兒園為“廣東省規范化幼兒園”,上年度教育檢查結果為“合格”;民辦幼兒園需當年被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上年度教育檢查結果為“合格”。
2. 補助標準:0.6萬元/年/班。
(二)教師達標獎補項目
1. 申請條件
在符合基本補助項目條件的基礎上申請時還需滿足以下條件:(1)每班配備兩教一保,(2)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專任教師的比例(含在讀)達75%以上,(3)專任教師持有教師資格證書的比例(不含在讀)達80%以上。
2. 獎補標準:1萬元/年/班。
第六條 幼兒園要做好全國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和東莞市學生信息管理系統的數據采集工作,加強數據信息的動態更新,確保系統數據的真實、實時。系統的數據信息將是申報材料審核的重要依據。獎補班數按申請時該園在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園規模內實際班數來計算。
第七條 程序:
(一)幼兒園申請。以自愿申請為原則,各幼兒園對照本辦法的獎補對象和申請條件,符合條件的按要求將相關材料上報鎮(街)宣教辦審核。市屬幼兒園直接上報市教育局審核。
(二)審核。各鎮(街)宣教辦要嚴格對照申請條件對幼兒園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核查,確定擬獎補的幼兒園名單和各幼兒園獎補班數后,在鎮(街)教育門戶網站公示不少于5天,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市教育局審核。市屬幼兒園經市教育局審核后,在東莞教育網學前教育欄目公示不少于5天。
(三)市相關部門審核。市教育局對獎補的幼兒園名單和班數審核后,確定各幼兒園的獎補金額,報市財政局審核、撥款。
(四)資金撥付。市財政局在收到市教育局提供的擬獎補幼兒園名單和獎補金額后,在2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核撥資金到鎮(街)財政分局,鎮(街)財政分局收到資金后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撥付到幼兒園。
第八條 加強監督檢查。市、鎮教育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獎補資金申請、發放以及使用的監管和檢查,若發現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視情節輕重,從當年起取消該園申報獎補資金資格1-2年。
第九條 幼兒園要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對獎補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按規定列賬管理,完整反映資金的使用情況,并自覺接受資金使用的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各鎮(街)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辦好鎮辦幼兒園的基礎上對轄區集體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進行獎補扶持。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