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
二、民法調整的對象包括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1、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具體表現為:
。1)參加財產關系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發生財產關系須遵循自愿原則。
(3)財產關系大都是等價有償的。
2、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人身關系具有如下特點:
。1)人身關系主體牌平等地位。
。2)人身關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
(3)人身關系與特定主體不可分離。
。4)人身關系在一定情況下與物質利益相聯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準則,是制定、解釋和適用民法的依據。
(一)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包括下列含義: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體的權利應獲得平等的保護。
(二)自愿原則!睹穹ㄍ▌t》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具體表現為:
1、法律保護當事人的起初意愿!
2、當事人民事活動的意志自由。
3、當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對的。
。ㄈ┑葍r有償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取得一方財產或勞務時,應按價值向對方支付相應的代價,以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
等價有償原則具體表現為:
1、當事人在民事權利義務分配上相互對應,一方享有權利,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即取得利益須付出代價。
2、在權利義務的價值會計師上大致相當,不得在經濟上顯失公平,但當事人有特殊約定的除外,如贈與。
3、當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動時,各方均應取得相應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違法行為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按財產價值予以補償。
5、值得注意的是,等價有償僅適用于民法上的財產關系,不適用體現精神利益的人身關系。
(四)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以公平的觀念實施民事活動,司法機關應根據公平的觀念處理民事糾紛。
。ㄎ澹┍Wo民事主體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
所謂法律要作廣義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與該項民事活動有關的民事單行條例、法規等。第二、法律沒有規定時,應遵守國家政策。
四、民法的適用范圍: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圍,即民法在何時、何地,對什么人發生效力。
(一)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包括民法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國領土、領海、領空內進行的民事活動,不管主體是中國公民、法人,還是外國公民、法人,均適用中國民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規定的;第二、地方國家機關發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規,僅在發布機關所管轄的地區生效,對其他地區不適用;第三、單行法另有規定的情況。
(三)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包括公民、法人兩種情況。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規定,如外國使領館人員享有民事豁免權時,不受所在國民法約束。法人分為中國法人和外國法人。中國法人和外國法人在中國境內的民事活動原則上應適用中國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不適用所在地法律的,應按特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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