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既包括本國自然人,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我國民法通則的自然人的概念與合同法自然人的概念相同.
1、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A、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提民事義務的資格):
a、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b、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c、胎兒不享有繼承權,但給予胎兒利益給予特殊保護: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d、自然人死亡后,原則上不具有權利能力,但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著作權。死者不再享有名譽、隱私、肖像權,但是,生前享有的這些權利可以延續。
B、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享有民事義務的資格):
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純粹獲益行為不須行為能力
(一)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注:不是等同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能力和處分不動產的權利必須年滿18歲。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一)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如享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榮譽權、發明權、著作權等民事權利);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認定: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
楊某15周歲,智力超常,大學三年級學生。楊某因有某項發明,而與劉某達成轉讓該發明的協議。問:該轉讓協議的效力如何?()
A、該轉讓協議有效B.該轉讓協議效力未定C.該轉讓協議無效D.該轉讓協議可撤銷
[參考答案] B [解題思路和依據] 楊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合同法》第47條,協議在性質上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應注意的問題](1)行為能力的認定有法律規定,與智力超常無關,非個案認定(關于成年人的精神病鑒定除外)。(2)注意區別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行為與從事其他民事行為的性質的認定。第一,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有效;第二,根據《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訂立合同的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c、無民事行為能力:
(一)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單獨實施。
(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單獨實施。
d、相關規定: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三)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鑒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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