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院校代碼:8880010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汕頭市濠江區東湖;郵政編碼:515078
金園校區:廣東省汕頭市金園路23號;郵政編碼:515041
新津校區:廣東省汕頭市珠池外充公(汕充公路48號);郵政編碼:515041
東墩校區:廣東省汕頭市南墩蛇針路8號;郵政編碼:515041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隸屬單位:汕頭市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有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高職)招生的日常事務及學校其他層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工作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范圍及報名條件
第十四條 招生對象為具有廣東省戶籍的初中屆畢業生和符合以下條件的非廣東省戶籍初中屆畢業生(以下簡稱隨遷子女):
(一)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
(二)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父親或母親持有我省居住證,已連續3年以上(含3年):在2016年9月1日前已辦理居住證,且持有的居住證截止至2019年8月31日屬于有效狀態。
(四)父親或母親在我省累計繳費3年以上(含3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證明材料(2016年9月及以前起--2019年7月)。
(五)隨遷子女在我省初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含學籍所在地與父母工作所在地為廣東省內不同地市)的有關證明。
符合條件的考生應于2019年3月18日-23日登錄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廣東省高職院校五年一貫制招生報名系統”(網址:http://www.ecogd.edu.cn/zkpt/)報名,按要求填報報考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考生基本情況、報考志愿和考試地點。
報考我院音樂教育、美術教育、體育教育專業的考生,需選擇設置音樂、美術、體育科考試的考點參加專業術科考試(我院承認術科類考生在我省其他五年制院校同一類型術科考試成績)。
第五章 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學制、收費標準及依據
第十五條 五年一貫制招生專業一覽表
專業代碼 | 專 業 | 計劃數 | 學制 | 前三年收費 | 后兩年收費 | 就讀地點 | 招生類型 |
670112K | 音樂教育 | 50 | 5 | 5000元/學年 | 10000元/學年 | 校本部 | 全省統考 |
670113K | 美術教育 | 50 | 5000元/學年 | 10000元/學年 | 校本部 | ||
670114K | 體育教育 | 50 | 4300元/學年 | 5250元/學年 | 校本部 | ||
670103K | 小學教育 | 200 | 3400元/學年 | 5250元/學年 | 金園校區 | 指標到市 | |
合 計 | 350 |
住宿費:每生每年500-1000元。
第十六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粵價﹝2008﹞150號>、<汕價﹝2008﹞121號>文件執行。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參照汕頭市《關于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 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實施意見》(汕市財教[2013]71號)文。
第十七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報考我院五年一貫制高職班的考生正式錄取后,學校不給予調整專業。
第六章 報名方式
第十八條 除報名小學教育的考生應于3月18-23日在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報名確認后,于3月23-26日將網上報名號、二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學生證原件或生源學校應屆生證明原件(二者之一即可,僅應屆生提供)、初中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僅往屆生提供)、蓋有學籍所在市招生辦公室公章的《廣東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五年制高職招生考試報名資格審核表》原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僅外省戶籍考生提供)及文化科報考費75元,術科類考試費50元前往我院招生辦公室(汕頭市金平區金園路23號)確認點繳交,逾期未繳交的視為放棄。
小學教育專業的報名辦法由汕頭市招生辦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七章 考試辦法
第十九條 考試科目和考試內容
1.考試科目。文化課考試科目含語文、數學和英語共3科,各科試卷卷面滿分150分,三科總分450分,采用閉卷筆答考試方式。術科各科考試滿分100分;60分以上視為合格。
我院術科考試項目如下:
美術教育:素描、速寫
音樂教育:聲樂(器樂)、形體、視唱練耳
體育教育:50米跑、鉛球、立定跳
2.文化課考試內容。文化課考試的內容范圍按教育部制定(2011年版)的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數學課程標準》《英語課程標準》要求執行。
3.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 考試時間 | |
英語 | 4月13日 | 8:30-10:10 |
數學 | 10:40—12:20 | |
語文 | 15:00—17:00 | |
專業術科考試 | 4月14日 | 8:30—11:30 14:00—16:30 |
備注:術科考試時間及考試地點詳見準考證。
4.準考證的發放:凡在我院參加文化科和音樂、美術術科考試的考生于4月12日(考試前一天)到我院領取準考證。地址:汕頭市金平區金園路23號
5.小學教育專業招生對象為具有汕頭市戶籍,符合汕頭市2019年“中考”報名條件的初中畢業生。報考小學教育專業的考生需參加汕頭市的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中考),具體報名、實施辦法由汕頭市招生辦負責。
第八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考試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一條 教師教育類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身體素質有要求,根據廣東省教育廳印發的《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1年修訂)》(粵教繼函[2011]10號)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款規定,應具備五官端正、口齒清楚、四肢健全無明顯殘疾,請考生慎重報考。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二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考試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我院根據術科考試成績確定(在我院參加術科考試)術科合格考生,并在網站上公示無異議后報省教育考試院。
第二十四條 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原則及辦法。音樂、美術專業術科考試只區分合格與不合格,在考生術科考試成績合格基礎上,按文化分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提出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將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六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提檔要求的情況下,我院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七條 專業錄取要求:專業錄取按考生所填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總分相同時,與專業相關的科目按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八條 我院確定擬錄取名單后向社會公示,并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備案。學院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的考生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并將錄取名單在學院招生信息網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 考生參加五年一貫制招生考試被錄取后,可以繼續參加中考及高中階段學校錄取。
第十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條 新生在接到我院錄取通知書后,應按照錄取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到校繳費注冊。超過兩周未到校繳費注冊的將按學籍有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我院于新生入學后對入學新生的資格進行復查,經查實不符合報名條件或體檢不合格的,取消錄取資格。
第十一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中專階段免學費、助學金政策范圍參照汕頭市財政局、汕頭市教育局《關于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 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實施意見》(汕市財教〔2013〕71號文)執行。
大專階段資助:
國家獎學金:按國家下達的獎學金名額及獎學金標準發放,獲獎者每生8000元。
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者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助學金:按廣東省下達的助學金標準發放,獲獎者每生每年3000元。
學生綜合測評獎學金:每年度評選一次,獎項為學生個人綜合測評一、二、三等獎,獎金分別為600元、400元、200元。(注:若國家獎學金、助學金政策有變動時,以國家的政策為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招生工作監督小組
聯系人:夏曉忠
監督電話:0754-83582512
傳真:0754-83582500
電子郵箱:szyjcs@126.com
第三十四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4-88630402、88607737
傳真:0754-88607737
電子郵箱:szyzsb1@163.com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適用于汕頭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五年一貫制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委托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