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鍋爐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大綱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在用鍋爐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鍋爐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的規定,制定本大綱。
第二條 本大綱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內的鍋爐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
第三條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是指負責在用鍋爐運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按照鍋爐的額定壓力,分為以下兩級:
(一)Ⅰ級,可以從事額定工作壓力小于3.8Mpa的鍋爐(相當于工業鍋爐)的安全管理;
(二)Ⅱ級,可以從事額定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鍋爐(相當于電站鍋爐)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
(二)身體健康狀況良好,能夠勝任該項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其中電站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具有大專(含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鍋爐安全技術知識,熟悉國家有關鍋爐安全法規;
(五)經過鍋爐安全知識培訓,或者具有鍋爐運行或運行管理工作經驗3年(含3年)以上。
第五條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的考試分為理論知識筆試和實際知識答辯。
第六條 理論知識包括基礎知識(見附件A)、專業知識(見附件B)、安全知識(見附件C)、法規知識(見附件D)。
理論知識考試中,各部分知識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礎知識,占15%;
(二)專業知識,占30%;
(三)安全知識,占20%;
(四)法規知識,占35%。
第七條 實際答辯以法規和運行管理知識為主。
第八條 本大綱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大綱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基本知識
A1 物理學、化學知識
A1.1 壓力、溫度、介質性質、熱脹冷縮等;
A1.2 元素、原子、分子、分子式、分子量、化合價、化學方程式、氧化物、酸、堿、鹽、濃度、溶解度、電解與電離等。
A2 傳熱學知識
A2.1 導熱、對流、輻射的概念;
A2.2 傳熱的基本規律。
A3 燃料學知識
A3.1 燃料的化學成分和特性;
A3.2 燃料的燃燒過程及特點;
A3.3 燃燒的理論空氣量、過剩(量)空氣系數、燃燒產物、煙氣量。
A4 金屬材料知識
A4.1 鋼材屈服點、抗拉強度、延伸率、斷面收縮率、冷彎、沖擊韌性、時效沖擊等;
A4.2 鍋爐常用材料及其標準。
A5 焊接知識
A5.1 常用的焊接方法及特點;
A5.2 焊材的選用原則;
A5.3 焊接接頭的分類;
A5.4 常見焊接缺陷及其危害;
A5.5 焊接工藝評定。
A6 無損檢測知識
A6.1 常用無損檢測方法(射線、超聲波、磁粉、滲透);
A6.2 鍋爐無損檢測標準。
A7 電站鍋爐基礎知識
電站鍋爐安全管理人員的附加內容。
A7.1 工程熱力
A7.1.1 氣體狀態參數、理想氣體狀態方程;
A7.1.2 功、熱、內能、焓、熵等基本概念;
A7.1.3 熱力學定律和熱力循環。
A7.2 材料力學
A7.2.1 外力、內力、應力、應變;
A7.2.2 拉伸、彎曲、壓縮、剪切、扭轉;
A7.2.3 彈性變形、塑性變形;
A7.2.4 安全系數、許用應力、減弱系數、強度理論。